不合规定的内地孕妇会被拒入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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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区政府计划由2007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入境新政策,规定怀孕逾7个月的内地妇女倘未能出示香港医院发出的预约证明,或会被拒入境。有消息透露,特区入境处将提早于下周试行新政策,在卫生署人员配合下,对有怀疑的孕妇进行查问及核实怀孕周期,不合规定的会被拒入境。

 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,消息人士透露,在2月1日前,入境处会在部分已预备好的管制口岸及车道提前执行新政策,以测试新政策的实际运作和各部门的协调。当局会在出入境大楼加派职员观察,处方已从各个部门调动约120至130名人员严阵待,其中包括来自入境处特遣队的人员,获调派的人员将会接受处方的特别训练。

  同时,卫生署人员也会在场候命,凭孕妇的姿势等专业医学常识推断怀孕周数,如怀疑怀孕达7个月左右,会查问对方入境原因,及要求对方出示证明文件,“如果有(医院)预约纸,就可以入境;如果无,就要走。”若双方有争拗,最终会送到医院作最后定断。

  入境事务处发言人就政策提早实行一事回应称,有关政策会如期在2月1日正式实施。在新政策实施前,内地孕妇即使以产子为目的也可入境,但下月起则只有预约的孕妇才能入境。助理处长(管制)赵伟佳将于下周到管制站,向前线人员讲解指引及安排。同时,处方也会在下周与卫生署进行系统测试,让双方的数据传输等工作顺利。

  律师黄国桐表示,限制内地孕妇来港产子的新政策,只属行政指令,并非经刊宪的新法例,因此即使入境处提前实施,也不涉及任何违规、违法。他指出,入境处拥有是否让境外人士入境的最高权力,“除非是香港永久性居民,否则所有境外人士,甚至拿着已签发入境签证的旅客,入境处也有最高权力或理由,拒绝他们入境,其中亦不涉及人权问题。” 

不合规定的内地孕妇会被拒入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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